房屋稅課徵對象: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
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1、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2、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如電梯、室內有泳池等
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稅課徵稅率:
1、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2%,最高不得超過2%
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1.2%,現行住家用房屋,
不論自住與否,均採1.2%
2、非住非營房屋:如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
過2.5%,現行採2%
3、營業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
,現行採3%
4、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
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
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5、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6、房屋現值(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
房屋稅計算:房屋現值*稅率=應繳納房屋稅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