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土地持有課稅採地價稅及田賦雙軌制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田賦於民國七十六年停徵迄今
土地所有權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地價稅計算期間: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繳納期間: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
地價稅之稅率結構如下:
地價稅之稅率結構共分六個級距
(一)地價稅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課徵千分之十
(二)地價稅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三)地價稅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四)地價稅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五)地價稅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六)地價稅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
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
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
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
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適用條件:
1、戶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使用:申請當時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3、處數: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自用
住宅以一處為限
4、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
5、產權: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
屬所有者為限
申請應提出文件及方式:
1、填具申請書
2、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4、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
5、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適用。逾期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地價稅簡易計算方式:
申報地價*土地面積*土地持份*稅率=應繳納地價稅金額
申報地價: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
人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申報其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
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
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
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
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
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係指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
當年一月一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以供土地所有權人
申報地價之參考。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
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