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n 06 Sat 2015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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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設籍對房東產生的影響
- Oct 27 Mon 2014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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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海新市鎮社區位置圖
- Aug 07 Thu 201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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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 乘法,試試看 !!!
1919 乘法試試看 !!!
當台灣媽媽因為小朋友會背 99 乘法高興的同時 .....
印度小孩已經在背 1919 乘法了
難怪近幾年印度進步得那麼快
印度的九九乘法表是從 1 背到 19( → 19 × 19 乘法? ) ,
不過您知道印度人是怎麼記 11 到 19 的數字嗎?
「印度式計算訓練」
2007 年 6 月 10 日第一版第 6 刷發行株式會社晉遊社發售
介紹了加減乘除的各種快速計算方法
下面的數字跟說明都是引用該書 P.44 的例子。
請試著用心算算出下面的答案:
13 X 12 = ?
(被乘數)(乘數)
印度人是這樣算的。
第一步:
先把 (13) 跟乘數的個位數 (2) 加起來
13 + 2 = 15
第二步:
然後把第一步的答案乘以 10( → 也就是 說後面加個 0 )
第三步:
再把被乘數的個位數 (3) 乘以乘數的個位數 (2)
2 X 3 = 6
(13+2)x10 + 6 = 156
就這樣,用心算就可以很快地算出 11X11 到 19X19 了喔。
這真是太神奇了!
我們試著演算一下
14 × 13 :
(1)14+3 = 17
(2)17 × 10 = 170
(3)4 × 3 = 12
(4)170+12 = 182
16 × 17 :
(1)16+7 = 23
(2)23 × 10 = 230
(3)6 × 7 = 42
(4)230+42 = 272
真的好簡單 !
*你也會變的頭腦很靈光喔 !!!
試試看,真的很簡單、很好用哦!
有小孩的教小孩,沒小孩的自己用!
- Aug 07 Thu 201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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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評、不責備、不抱怨『邁向成功原則』
- Jul 11 Fri 201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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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及前、側院規定
- Jul 03 Thu 201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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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的各種定義
- Jul 03 Thu 2014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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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房屋稅條例條文
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
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
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
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
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
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
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
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
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
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
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
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
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
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
,由財政部定之。
- Jul 03 Thu 2014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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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一、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財政部說明,有關上開自住房屋訂為全國合計3戶以內,係衡平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等情,是類房屋應認屬自住使用房屋,又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爰明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量能課稅並落實居住正義。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房屋稅徵收率係由各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自行規定,以往各地方政府對於自住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均按法定最低稅率(即1.2%)課徵,上開條文修正後,自住房屋仍維持按1.2%課徵,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由原1.2%~2%,提高為1.5%~3.6%,私人醫院診所及專門職業事務所由原1.5%~2.5%,提高為3%~5%;另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期藉增加房屋持有稅負,以抑制囤房,並維護租稅公平。據瞭解,各直轄市、縣(市)刻積極配合上開條文之修正,研擬修正其房屋稅徵收率。
- Jun 25 Wed 2014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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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若便宜2房+平面車位
- Feb 11 Tue 2014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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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適用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一覽表
項 目
84.1.15~94.12.31適用
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
95.1.1~98.1.22適用
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
98.1.23以後適用
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
103年
發生
繼承
適用
免 稅 額
700萬
779萬
1200萬
1200萬
不
計
入
遺
產
總
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72萬
80萬
80萬
89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40萬
45萬
45萬
50萬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400萬
445萬
445萬
493萬
直系血親卑
親屬扣除額
40萬
45萬
45萬
50萬
父母扣除額
100萬
111萬
111萬
123萬
殘障特別扣除額
500萬
557萬
557萬
618萬
受被繼承人
扶養之兄弟
姊妹、祖父
母扣除額
40萬
45萬
45萬
50萬
喪葬費扣除額
100萬
111萬
111萬
123萬
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稅率
遺產淨額
累進差額
遺產淨額
累進差額
單一稅率
2%
60萬元以下
–
67萬元以下
–
10%
4%
60萬元~150萬元
1.2
67萬元~167萬元
1.34
7%
150萬元~300萬元
5.7
167萬元~334萬元
6.35
11%
300萬元~450萬元
17.7
334萬元~501萬元
19.71
15%
450萬元~600萬元
35.7
501萬元~668萬元
39.75
20%
600萬元~1000萬元
65.7
668萬元~1113萬元
73.15
26%
1000萬元~1500萬元
125.7
1113萬元~1670萬元
139.93
33%
1500萬元~4000萬元
230.7
1670萬元~4453萬元
256.83
41%
4000萬元~10000萬元
550.7
4453萬元~11132萬元
613.07
50%
10000萬以上
1450.7
11132萬以上
1614.95
- Feb 11 Tue 2014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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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 Jan 24 Fri 201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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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