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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如何繳稅:

一、地價稅: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

賦之納稅義務人。

二、房屋稅: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

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三、土地增值稅:

1、應課徵情形:

(1)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

    定典權或依信託法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

    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2)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

    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

    增值稅。

2、不課徵情形: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

徵土地增值稅。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

    ,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需繳遺產稅。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依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依

信託法規定移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

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成立時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該土地有前

項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

公告土地現值。

四、契稅:

1、應課徵情形: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

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規定之期

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2、不課徵情形: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

徵契稅。

(1)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

    ,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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