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

一、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

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

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

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

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

            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

            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

            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

            得額:

1、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

2、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

        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

 A、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

        點」第十五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

        分之四十八計算。

B、 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二計算。

(2)新北市:

A、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

       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三計算。

B、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

      三十計算。

C、 淡水區及五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D、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E、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

      、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

      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3)臺中市:

A、西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B、西區、東區及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C、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D、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E、中區及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F、豐原區及太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G、大里區、烏日區及霧峰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H、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沙鹿區、大甲區、清水區

      及龍井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I、梧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J、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大肚區及和平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4)臺南市:

A、 東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十五計算。

B、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C、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D、新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E、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

     、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 西港區、七股

      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

      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

      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 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5)高雄市:

A、鼓山區、三民區、新興區及前金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

      二十四計算。

B、苓雅區及前鎮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C、左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二計算。

D、小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一計算。

E、鹽埕區、楠梓區及旗津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F、鳳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G、鳥松區及仁武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H、大社區、岡山區及橋頭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I、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

     、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

     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 茂林區、桃源區及那

     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 之八計算。

2、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部分:

(1)桃園市、中壢市、八德市及蘆竹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

           分之二十計算。

(2)平鎮市及龜山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3)楊梅市、大園鄉、大溪鎮及龍潭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

           分之十二計算。

(4)新屋鄉、觀音鄉及復興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

           算。

3、其他縣(市)部分:

(1)市(即原省轄市):

A、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B、基隆市及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2)縣轄市:

A、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B、彰化縣彰化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C、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3)鄉鎮:

A、金門縣各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B、苗栗縣竹南鎮及頭份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C、彰化縣員林鎮、大村鄉、永靖鄉及社頭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

      百分之九計算。

D、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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