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地重劃:
係將一定區域內,雜亂無章、細碎分離、不合經濟使用之土地,
予以重新整理,加強公共設施,使其成為整齊劃一,利於土地使
用之宗地,而後仍分配於原所有權人之土地改良。
(二)區段徵收:
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
(三)兩者之不同如下:
1、區段徵收可以適用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並附帶進行土地
使用變更。
市地重劃只能適用在都市土地,不牽涉土地使用變更。
2、區段徵收之舉辦主體限於政府機關。
市地重劃則可分為政府的公辦重劃與私人的自辦重劃。
3、區段徵收可以領取現金,或申請領回土地(抵價地),由原土
地所有權人選擇。市地重劃只能分配土地。
4、區段徵收以補償地價(抵價地)方式發還原地主土地,最少40%
市地重劃地主領回土地,最少55%。
5、區段徵收地主領回土地雖然較少,但因土地變更使用,土地漲
價較大,地主增值利益較多。
市地重劃地主領回土地雖然較多,但因土地地目相同,土地漲
價較小,地主增值利益較少。
6、區段徵收地主領回土地不按原位置分配,而是統籌抽籤決定,
因此政府所剩留之土地可以集中大規模利用。
市地重劃地主領回土地按原位次分配,因此重劃後政府所剩留
之抵費地零散,無法大規模使用。
7、區段徵收土地指定為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
樂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無償登記為直
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
市地重劃地主所負擔公共設施用地,限於道路、溝渠、兒童遊
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
、零售市場等十項。
8、區段徵收免徵土地增值稅。
市地重劃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9、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屬於原始取得。
市地重劃領回土地屬於繼受取得。
項目 |
市地重劃 |
區段徵收 |
實施主體不同 |
(1)政府主動辦理。 (2)申請政府優先辦理。 (3)地主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 |
僅限於政府辦理。 |
報請核定文件不同 |
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 |
擬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
核准機關不同 |
各級主管機關就選定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
各級主管機關就選定地區,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施行,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核准。 |
實施難易不同 |
採民主方式,且地主不因重劃喪失其所有權,較能為地主接受。 |
屬公權力強制行為,實施阻力較大。 |
地權關係不同 |
私有土地經辦理重劃後,除抵費地外,仍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 |
私有土地經區段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者,即喪失其所有權或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
分配位置不同 |
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原位次分配)。 |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領回抵價地之位置,係採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街廓及公開抽籤方式辦理(無原位次分配)。 |
費用負擔不同 |
辦理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均由該重劃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
區段徵收所需費用全由政府先行墊付,原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領取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故無費用之負擔。 |
賦稅優惠不同 |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
(1)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免徵土地增值稅,地主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2)以現金補償其地價,其土地增值稅免徵。 |
因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產生抵費地、抵價地、工程受益費之名詞
,以下稍作說明:
一、抵費地與抵價地的差異性:
(一) 抵費地:指的就是當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土地所
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以其未建築土地,折
價抵付應行負擔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之土地。
(二) 抵價地:指「區段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土地所有權人
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
領之補償地價,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
折算抵付之土地。
(三) 「抵費地」及「抵價地」之比較:
1、原因與主體不同:
(1)抵費地:是參與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以重劃區內未建築
土地,折價抵付重劃負擔之土地。
(2)抵價地:則是區段徵收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得就其全部或
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申請以徵收後可供
建築使用之土地折算領回之土地。
2、計算方式不同:
(1)抵費地:由參與市地重劃之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
同負擔。
(2)抵價地:由徵收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人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
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
該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3、面積比例不同:
(1)抵費地:抵費地與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之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
該重劃區土地總面積45%為限,但經土地所有權人半
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
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2)抵價地: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土地總面積50%為原則,其因
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
得少於40%。
4、強制性與否不同:
(1)抵費地:屬強制性,即參加市地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
負擔,應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
築土地者,始得改以現金繳納。
(2)抵價地:屬任意性,即區段徵收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之
補償地價,得於公告期間內改為申領抵價地,如未申
請者,亦無不可。
5、增值稅之減免不同:
(1)抵費地:逕行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
,登記為國有,故於再行出售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2)抵價地:發交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於領回後第一次移轉時,得
減徵增值稅40%。
6、奢侈稅之課徵:
(1)抵費地:不課徵奢侈稅。
(2)抵價地:領回抵價地持有期間可合併徵收前土地的持有期,逾
二年不課徵奢侈稅。
何謂工程受益費:
工程受益費徵收係各級政府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
交通等目的,於該道路工程路寬之五倍區域內,就直接受益之公
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依照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按比例分三
區核課徵收。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辦理新築或改善市區道路工程,應向該道路
兩旁受益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
益費。
第十八條 前條所稱受益範圍依左列之規定:
一、沿道路之境界線或法令指定退縮之建築線或道路之端
線為受益線。
二、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其受益範圍,在路寬四十
公尺以下者,為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
等於該道路寬度五倍以內所包括之地區,其路寬在四
十公尺以上者,仍以路寬四十公尺之標準計算其受益
地區。
三、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其受益範圍為沿道路境界線,自
該線起垂直深入四十公尺以內所包括之地區。
四、在市區道路之終始端,其受益範圍,為以道路中心線
與端線之交點為圓心,並以圓心至各受益等級區邊線
之垂直長度為半徑所作之半圓地區。(詳附圖)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受益地區稱為受益面,如遇有與道
路平行或偏斜之河川、大排水明溝、鐵路、高速公路等特
殊地形,其受益面至各該河川等之邊線為止,超越部分及
法令指定退縮部分之受益面不予計徵,不予計徵之工程受
益費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
第十九條 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受益線與受益面,負擔工程
受益費總額之比例規定如左:
一、受益線負擔總額百分之二十,各土地依其臨接受益線
之長度分擔受益線之受益費。
二、受益面之負擔分為左列三區:
(一)第一區: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路
寬之地區,負擔百分之四十。
(二)第二區:沿第一區邊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
路寬兩倍以內之地區,負擔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三區:沿第二區邊緣,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
路寬兩倍以內之地區,負擔百分之十五。
(四)市區道路之終始端地區受益面負擔比例,比照第一
、二、三區辦理。
前項第二款各區內之土地分別依其所有土地之面積,分擔
各區之受益費。
第二十條 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受益面不分受
益等級區,其工程受益費總額之負擔比例,為受益線
與受益面各為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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