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

            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契稅之稅基為契價。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

標準價格為準。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及稅率分述如下:

1、買賣:由買受人申報納稅,契價稅率6%

2、承典:由典權人申報納稅,契價稅率4%

3、交換: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契價稅率2%

4、贈與:由受贈人申報納稅,契價稅率6%

5、分割:由分割人申報納稅,契價稅率2%

6、占有:由占有人申報納稅,契價稅率6%

 

契稅申報期限: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

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

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

機關申報。

逾期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

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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