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
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契稅之稅基為契價。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
標準價格為準。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及稅率分述如下:
1、買賣:由買受人申報納稅,契價稅率6%
2、承典:由典權人申報納稅,契價稅率4%
3、交換: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契價稅率2%
4、贈與:由受贈人申報納稅,契價稅率6%
5、分割:由分割人申報納稅,契價稅率2%
6、占有:由占有人申報納稅,契價稅率6%
契稅申報期限: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
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
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
機關申報。
逾期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
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