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
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
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
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以那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
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重購退稅之條件:
1、土地所有人出售其自用住宅、自營工廠、自耕農地,另行購買
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
增值稅後之餘額
3、出售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後,
二年內始行出售
4、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5、新購土地登記名義人須與原出售土地登記名義人相同
6、自用住宅購買未超過3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7公畝之非都
市土地
7、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或改作
其他用途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
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8、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重購退稅申請應提出之文件及申請單位: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公契),
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
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向原出售或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
關申請辦理
重購退稅不只可以申請退土地增值稅而已喔,還可以申請退建物
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稅)。須符合下列要件:
1、出售或重購房屋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登記
2、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
3、二年內重購(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皆可)
4、重購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房屋價額
所稱價額以房屋評定現值為準
小常識補充:
財產交易所得稅(如買賣房屋、黃金、外匯等),必須申繳所得稅
。相反地,財產交易損失,在未來3年內,可以與財產交易所得
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