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有關奢侈稅課徵條文及注意事項:
壹、不動產奢侈稅課徵條文內容摘要:
一、課徵不動產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二、不動產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
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
規定者,不包括之。
三、持有期間之計算:指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
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四、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免課徵奢侈稅:
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
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2、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
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3、鎖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4、經核准不課微土地增值稅者。
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8、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9、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10、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六、稅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不動產持有期
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七、稅基: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
用。
八、罰則: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除補徵稅款外
, 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利用他人名義銷售,
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貳、不動產奢侈稅課徵條文注意事項:
財政部國稅局最近頻頻對奢侈稅做擴大解釋及其認定
相關資訊內容連結如下:
二、對「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