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這個名詞大家都耳熟能詳,可以享用許多優惠稅率,但

是優惠的稅率在不同的法律、命令自用住宅的定義和條件就會不

同,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奢侈稅、房屋稅分述如下:

 

一、地價稅

一般稅率為10/1000;自用住宅稅率為2/1000

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

自用住宅定義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

3、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以三公畝(300平方公尺)為限;

    非都市土地面積以七公畝(700平方公尺)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撫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自用住宅地價稅申請日期

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每年的09月22日以前提出

申請(稅捐處收文戳章為憑),當年度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

稅率;逾期申請者,當年度以一般稅率核課地價稅,自次年起改

適用優惠稅率。

自用住宅地價稅應備文件

1.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2.土地以及建物權狀影印本。

3.戶口名簿影本。

4.其他證明文件。

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加附「土

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由設籍人填寫加蓋一般印章+設籍人身分證明文件影印本」。

 

 

二、土地增值稅:

1.土地增值稅係依買進及賣出之「公告現值」計算。

2.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20%;30%;40% (採累進稅率)

3.一生一屋之法律規定:土地稅法第34條。

4.一生一屋之適用日期:2010年1月1日起。

5.須優先使用「一生一次」,用完以後才可使用「一生一屋」。

6.「一生一屋」適用條件較「一生一次」嚴格,但可重復使用。

 

 

項 目

一生一次

一生一屋

重購退稅

稅率

10%

10%

已繳土增稅退稅

條件:      
1.面積限制-都市土地

3 公畝

1.5 公畝

 

        -非都市土地

7 公畝

3.5 公畝

 

2.設籍限制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須連續滿6年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3.用途限制

(出售前1年不能出租或營業)

(出售前5年不能出租或營業)

(出售前1年不能出租或營業)

4.屋數限制

不限

名下只能擁有1屋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不限

5.次數限制

1次

無限

無限

其他:

2年內重購

 

 

 

三、奢侈稅:

自用住宅定義:

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其配偶跟未成年子女,名下僅能有一戶做為奢侈

稅不課徵之自用住宅,其他一率需課徵奢侈稅。

1、稅率:持有一年內出售,15%

         持有二年內出售,10%

2、開始實施日期:100年6月1日起

3、法源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與施行細則

 

 

四、房屋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51號令

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

                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

                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

                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

                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

                  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

                  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

                  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

    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

    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

定之。

 

自用住宅定義:

財政部已依上開規定於2014年6月29日訂定發布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並自2014年7月1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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